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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来源:王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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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交通事故律师王伟以案说法———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案情介绍:郭月(化名),女,28岁, 201212月大学毕业后应聘于沧州某公司就职。201432日,郭月乘坐其公司职员刘峰(化名)驾驶的京N6****号轿车前去上班,沿沧州九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与沿开署街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杰(化名)驾驶的冀J5****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郭月、刘峰、王杰、周华受伤,车辆损坏。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郭月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杰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郭月、周华无责任。郭月受伤住院后,经诊断认定多处肋骨骨折、胸外伤。后,郭月因交通事故所发生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向事故车辆冀J5900C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经审核材料认为,郭月户籍属于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的给付标准应按照当地农村居民的赔付标准给付保险赔偿款,但是郭月认为,应按城市标准给付,二者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讼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标准给付保险赔偿款。

三、律师意见

王伟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郭月伤残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理由如下:(一)赔偿权利人郭月自201212月大学毕业后至20148起诉至法院,一直在沧州市区某公司就职,且在单位提供宿舍居住。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郭月的经常居住地应认定为沧州市区。(二)依据最高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本案中,赔偿权利人郭月虽然属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所以有关赔偿费用应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以上案例均为王伟律师承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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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伟
  • 执业律所:
    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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