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律师亲办案例
送货单等交货凭证能否单独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来源:王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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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合同纠纷律师王伟以案说法//

未签订买卖合同能否单独依据送货单等交货凭证单独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摘要】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普遍的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形式多样,实践中,有的有书面合同,有的没有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在日常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多以其持有的送货单、收货单等收货凭证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么能否依此认定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案情介绍

孙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了刘某的房屋建造工程。201351日,孙某与张某洽谈购买钢筋。201363日,张某将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钢筋送往刘某房屋建造工程处,刘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所收钢筋被用于刘某房屋建造。20131020日,张某以刘某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刘某支付货款20000元。刘某辩称:刘某从未与张某洽谈过钢筋买卖业务,该案的实际情况是刘某将房屋建造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给孙某,钢筋系由孙某本人直接向张某购买。刘某在送货单上签字只是证明钢筋被送到了工地,刘某、张某之间未发生钢筋买卖关系,故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张某主张与刘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张某并未在举证期限内向该院提供能证明其所主张事实之证据,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意见

王伟律师认为,送货单系交货凭证是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仅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并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若要证明买卖合同成立,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张某持有刘某签收的送货单,可以证明刘某实际接收了钢筋,但张某实际上是与孙某洽谈买卖钢筋业务,且张某并未能证明孙某系由刘某委托商谈钢筋买卖的事实。意思表示一致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张某未能证明其与刘某就钢筋买卖达成合意,且本案中刘某签收的送货单属于间接证据、孤证,自然不能据此推导出张某与刘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综上,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本案中张某基于其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诉请刘某给付钢筋款。王伟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应综合张某与孙某洽谈购买钢筋以及孙某与刘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承担合同关系等事实证据,来认定张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显然,本案中刘某已将其房屋建造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了孙某,孙某又实际与张某洽谈钢筋买卖业务,所以张某与孙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应向孙某索要货款。

援引法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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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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